纺织品要求

欧盟要求: 欧盟法规 1007/2011(以下简称“欧盟纺织品法规”)对欧盟境内的纺织品销售进行监管。这些要求涉及纺织纤维名称、纺织品贴标以及检查标签和标记上信息的分析方法。

如果您销售纺织品,则必须遵守纺织品法规的要求。您还必须遵守各个成员国所有适用的国家法律和法规,这些法律和法规是对欧盟纺织品法规的补充。

请参阅下文,了解有关欧盟要求的更多信息。

英国要求: 截至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2020 年 12 月 31 日),欧盟纺织品法规对英国境内的纺织品销售进行监管。这些要求涉及纺织纤维名称、纺织品贴标以及检查标签和标记上信息的分析方法。

根据《纺织品(修正案)(欧盟退出)法规 2018》(以下简称“英国纺织品法规”),英国脱欧过渡期(2020 年 12 月 31 日)结束后,修订版欧盟纺织品法规将适用于英国境内纺织品销售。在下列地区销售商品时需遵守不同的规定: (1) 大不列颠(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以及 (2) 北爱尔兰。在英国脱欧过渡期后,英国要求的相关变更如下所述。

如果您销售纺织品,您有责任遵守英国要求。如果您同时在亚马逊的欧盟网站上销售纺织品,则还必须遵守欧盟纺织品法规以及您销售此类商品所在国家/地区的所有其他国家/地区要求。

请参阅下文,了解有关英国要求的更多信息。

本材料仅供参考,并非法律建议。如果您对与您商品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任何疑问,建议您咨询法律顾问。本材料仅反映撰写之时的情况,欧盟和英国的相关要求可能会发生变化,尤其是考虑到英国脱欧的发展态势。对于您的商品,您应该参考最新的英国脱欧指南(见下文),详细了解在过渡期结束后哪些变化可能会影响到您。

I. 欧盟要求

欧盟对纺织品的要求适用于哪些商品?

欧盟纺织品法规适用于完全由纺织纤维构成的商品以及与纺织品处理方式相同的商品。纺织品的示例包括服装、桌垫、腰带、缎带和仿真花等。

与纺织品等同对待的商品是指:

  • 编入其他商品分类且构成此类商品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的纺织品(其中指定其成分);
  • 纺织纤维含量至少为 80% 的商品(或适用的纺织成分);
  • 纺织成分含量至少为 80% 的家具、雨伞和遮阳伞;
  • 床垫罩、露营用品罩和多层罩布上层的纺织品成分。

欧盟对纺织品的要求规定了哪些人的义务?

欧盟纺织品法规适用于纺织品制造商。如果您自己制造商品,或者请人设计或制造商品,或者以自己的名义或商标进行销售,则您具备制造商身份。

如果没有欧盟制造商,则进口商需要履行纺织品法规规定的义务。如果您在欧盟注册公司,并且从第三方国家/地区向欧盟销售或供应商品,则您具备进口商身份。

如果您在欧盟销售或供应商品,但并非制造商或进口商,则您具备分销商身份。根据纺织品法规,如果分销商以自己的名义或商标销售商品、自行粘贴标签或修改标签内容,则会被视为制造商。

欧盟对纺织品的要求规定了哪些关键义务?

根据欧盟纺织品法规,纺织品必须粘贴相应标签或标记,或者随附必要的商业文件。下文是有关这些要求的一些关键示例。

贴标和信息

制造商必须确保纺织品以耐用、易于辨认、可见且易于触及的方式准确贴标或标注其纤维成分。所有标签都必须贴牢。如果没有欧盟制造商,则由进口商负责。分销商必须确保纺织品贴上欧盟纺织品法规要求的相应标签。

某些商品必须遵守欧盟纺织品法规附录 IV 中的具体贴标规定。这包括特定的紧身商品、蚀刻印花纺织品、纱线、天鹅绒和毛绒纺织品(或类似天鹅绒或毛绒的纺织品)、地垫和地毯(背衬和正面由不同纤维构成)。

注意: 如果商品含有两种或以上纺织成分,且这些成分的纺织纤维含量不同,则必须贴上相应标签或标记,说明每种成分的纺织纤维含量。

标签不得具有误导性,且必须易于消费者理解。

标签和标记必须采用销售商品所在地的官方语言。线轴、卷轴、绞纱、线球或其他少量缝纫、缝补和刺绣纱线无需遵守该语言要求。无论何时单独销售这些特定商品,只要它们使用“包含性标签”,就可以采用欧盟相关机构的任一官方语言为其粘贴标签或标记。

贴标和标记要求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 对于欧盟纺织品法规附录 VI 中列出的某些商品类型,如果它们属于同一类型并具有纤维成分,则可使用包含性标签(对多种商品或成分使用单个标签)。例如,皮带、鞋靴和鞋带、儿童领带和领结,以及手帕。
  • 欧盟纺织品法规附录 V 中列出的其他商品类型无需遵守粘贴标签或标记的强制性要求。例如,仿真花、鞋罩、化妆箱、袖箍、标签和徽章、针垫和暖蛋套等此类商品。

关于成分的更多注意事项:

  • 在描述纺织品的纤维成分时,必须使用欧盟纺织品法规附录 I 中列出的纺织纤维。例如,棉花是指“从棉属植物的棉铃中提取的纤维”。

    制造商或制造商代理可以向欧盟委员会申请在欧盟纺织品法规附录 I 的列表中添加新的纺织纤维名称。该申请必须随附技术文件(根据欧盟纺织品法规附录 II 的要求)。

  • 仅当纺织品由同一纤维构成时,才能使用“100%”、“纯”或“全”等词进行描述。
  • 仅在以下情况下才能使用“羊毛”或“原毛”的描述(以及按照附录 III 翻译成同等的成员国语言): (1) 商品仅由羊毛纤维组成,或 (2) 纺织纤维混合物中所含的羊毛占总重量的 25%(如果是杂混物,则羊毛仅与其他一种纤维混合);在 (1) 和 (2) 两种情况下,羊毛纤维:
    • 之前未包含在成品中;
    • 除了制造该商品所需的纺织和/或制毡工艺外,未使用任何其他此类工艺;
    • 未因工艺或使用而发生残损。
  • 由多种纤维制成的纺织品必须按降序标注或标明所有成分纤维的名称和重量百分比。
  • 如果纺织品中存在动物源性非纺织部件(例如,由织物制成的袋子上的皮带),则必须注明“包含动物源性非纺织部件”。

是否还有其他义务?

生产商和分销商还需履行通用产品安全指令中规定的相关义务。请参阅此页面上有关通用产品安全指令的信息。

附加信息

我们强烈建议您访问欧盟委员会网站,了解有关欧盟对纺织品的要求的更多信息,包括以下网站:

II.英国要求

英国对纺织品的要求在哪些地方适用?

英国对纺织品的要求适用于在英国销售的所有商品,但大不列颠(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与北爱尔兰的适用条款有所不同。您可以在下方了解有关北爱尔兰适用条款的更多信息。

英国对纺织品的要求适用于哪些商品?

英国对纺织品的要求适用于完全由纺织纤维构成的商品以及与纺织品处理方式相同的商品。纺织品的示例包括服装、桌垫、腰带、缎带和仿真花等。

与纺织品等同对待的商品是指:

  • 编入其他商品分类且构成此类商品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的纺织品(其中指定其成分);
  • 纺织纤维含量至少为 80% 的商品(或适用的纺织成分),包括:
    • 家具;
    • 雨伞;
    • 遮阳伞;
    • 床垫罩、露营用品罩和多层罩布上层的纺织品成分。

外包给居家办公人员、独立公司或个体裁缝的商品不在英国对纺织品的要求的适用范围内。

英国对纺织品的要求规定了哪些人的义务?

英国对纺织品的要求适用于纺织品的制造商。如果您自己制造商品,或者请人设计或制造商品,或者以自己的名义或商标进行销售,则您具备制造商身份。

在以下一种情况中,进口商需要履行英国要求的义务:

  • 截至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2020 年 12 月 31 日),没有欧盟境内制造商;
  • 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没有英国境内制造商。

如果您符合以下一种情况,则您属于进口商:

  • 截至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2020 年 12 月 31 日),您在欧盟注册公司,并且从第三方国家/地区向欧盟销售或供应商品;
  • 在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您在英国注册公司,并且从英国境外向大不列颠销售或供应商品。

有关向北爱尔兰进口商品的详细信息,请参阅下面的“北爱尔兰”部分。

如果您在英国(或截至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在欧盟)销售或供应商品,但并非制造商或进口商,则您具备分销商身份。根据英国要求,如果分销商以自己的名义或商标销售商品、自行粘贴标签或修改标签内容,则会被视为制造商。

英国对纺织品的要求规定了哪些关键义务?

根据英国对纺织品的要求,纺织品必须粘贴相应标签或标记,或者随附必要的商业文件。以下是这些要求的一些关键示例:

贴标和信息

制造商必须确保纺织品以耐用、易于辨认、可见且易于触及的方式准确贴标或标注其纤维成分。所有标签都必须贴牢。如果制造商未在欧盟(截至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或英国(在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注册,则由进口商负责贴标。分销商必须确保纺织品贴上英国对纺织品的相关要求规定的相应标签。标签或标记必须采用英语。

某些商品必须遵守欧盟纺织品法规和英国纺织品法规附录 IV 中的具体贴标规定。这包括特定的紧身商品、蚀刻印花纺织品、纱线、天鹅绒和毛绒纺织品(或类似天鹅绒或毛绒的纺织品)、地垫和地毯(背衬和正面由不同纤维构成)。

注意: 如果商品含有两种或以上纺织成分,且这些成分的纺织纤维含量不同,则必须贴上相应标签或标记,说明每种成分的纺织纤维含量。

贴标和标记要求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 对于欧盟纺织品法规和英国纺织品法规附录 VI 中列出的某些商品类型,如果它们属于同一类型并具有纤维成分,则可使用包含性标签(对多种商品或成分使用单个标签)。例如,皮带、鞋靴和鞋带、儿童领带和领结,以及手帕。
  • 欧盟纺织品法规和英国纺织品法规附录 V 中列出的其他商品类型无需在标签和标记中注明纺织纤维名称或纤维成分。例如,仿真花、鞋罩、化妆箱、袖箍、标签和徽章、针垫和暖蛋套等此类商品。

关于成分的更多注意事项:

  • 在描述纺织品的纤维成分时,必须使用欧盟纺织品法规和英国纺织品法规附录 I 中列出的纺织纤维。例如,棉花是指“从棉属植物的棉铃中提取的纤维”。
  • 制造商或制造商代理可以:
    • 向欧盟委员会申请(截至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将新的纺织纤维名称添加到欧盟纺织品法规附录 I 的列表中;
    • 向英国商业、能源和产业战略部大臣申请(在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将新的纺织纤维名称添加到英国纺织品法规附录 I 的列表中。

    该申请必须随附技术文件(根据欧盟纺织品法规和英国纺织品法规附录 II 的要求)。

  • 仅当纺织品由同一纤维构成时,才能使用“100%”、“纯”或“全”等词进行描述。
  • 仅在以下情况下才能使用“羊毛”或“原毛”的描述:(1) 商品仅由羊毛纤维组成,或 (2) 纺织纤维混合物中所含的羊毛占总重量的 25%(如果是杂混物,则羊毛仅与其他一种纤维混合);在 (1) 和 (2) 两种情况下,羊毛纤维:
    • 之前未包含在成品中;
    • 除了制造该商品所需的纺织和/或制毡工艺外,未使用任何其他此类工艺;
    • 未因工艺或使用而发生残损。
  • 由多种纤维制成的纺织品必须按降序标注或标明所有成分纤维的名称和重量百分比。
  • 如果纺织品中存在动物源性非纺织部件(例如,由织物制成的袋子上的皮带),则必须注明“包含动物源性非纺织部件”。
注意: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首次在欧盟或英国市场出售的商品可以继续流通,直至销售给最终用户,且无需遵守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的各项变更。您可以保存相关文件(包括销售合同、发票以及关于配送商品以供分销的文件),从而保留商品首次在英国或欧盟销售的证据。

是否还有其他义务?

纺织品生产商和分销商还需履行英国的《通用产品安全法规 2005/1803》中规定的相关义务。请参阅此页面上有关通用产品安全法规的信息。

北爱尔兰

请注意,根据《北爱尔兰议定书》,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北爱尔兰将实行不同的规则。具体如下:

  • 您应确保商品符合欧盟要求。
  • 如果您在欧盟或北爱尔兰境内注册公司,并且将商品从欧盟和北爱尔兰境外的国家/地区(包括大不列颠)销往北爱尔兰,则您属于进口商。

英国脱欧: 英国政府指南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后,英国政府发布了有关英国对纺织品贴标的要求的指南。该指南提供了有关即将实施对企业有影响的变更的信息,这些变更包括:

  • 制造商和零售商有责任遵守贴标要求;
  • 针对申请注册新的制造容差纺织品名称的指南的编制。

建议您查看此指南(链接如下),以及适用于您商品的任何其他特定的英国政府指南。对于这些法律法规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将如何适用于您的商品,如果您存有疑问,应咨询您的法律顾问。

其他信息

我们强烈建议您查看英国政府指南,了解有关英国对纺织品的要求的更多信息,包括以下网站:

您可以在此处找到上文所提到的 2020 年 8 月 14 日版英国脱欧指南:

此外,建议您访问 Business Companion 网站,其中包含有关英国商品合规性规则的更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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